福建:严格公正司法“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史,司法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福建高院提审的象屿公司与环宇公司、美格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破产债权确认一案【案号:(2025)闽民申2877号】,引发社会关注。有相关法学专家认为,要严守案例指导制度。
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收获的是亿万百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更强信心。
据悉,2023年10月,象屿公司为确认债权优先顺序提起诉讼,福安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2024年10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象屿公司。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细致核查。经审理查明,《不可撤销承诺函》并非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件,已具备合法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形;同时,法院认定环宇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时限。基于上述事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象屿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定,为象屿公司的合法债权权益提供了司法支撑。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看,宁德中院二审判决已有充分依据。
严守案例指导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一系列明确部署。“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深刻阐明了案例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成为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的核心裁判规则明确,在建工程承包人向工程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需审查该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则无效;未损害则有效,但仅导致承包人该债权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承包人无此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作为司法的基本属性,公正司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意义重大。
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案宁德中院二审判决对《不可撤销承诺函》效力的认定、工人利益是否受损的判断、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界定,均与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逻辑高度契合,完全符合‘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减少“类案不同判”现象,增强司法公信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一条指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公正司法是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坚强后盾。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公正司法”。
网友“渴望公正”说,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公正司法的保障,而透明的审理程序是保障权益的基础。维持二审判决,确认《不可撤销承诺函》合法有效,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福建的法院珍视契约精神,保护合法交易,是金融安全、投资热土的坚定守护者。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象屿公司公开呼吁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与公正性。期待福建高院在后续审理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类案裁判规则,以公开透明的程序、有理有据的裁判,让公平正义在本案中清晰可见。
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必将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